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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市民花2500元购买一箱酒 鉴定是假酒商家被判10倍赔偿

2019-03-16 08:222230中华酒网瑶海区法院

3月15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箱假酒卖了 2500元 店主赔偿2.5万元

合肥市民刘某在2015年5月,为宴请朋友,到张某经营的商店购买剑南春酒一箱,单价2500元,没想到经鉴定却是假酒。后经工商部门多次调解,刘某和张某就此事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因为刘某曾化名“刘x”向工商部门投诉,2017年7月,刘某又以“刘x”为名诉至瑶海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没想到,这一化名在诉讼环节也给他带来了麻烦。张某认为,刘某无证据证明他和“刘x”是同一个人,表示自己受他人委托销售剑南春酒,对该酒的真伪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投诉登记表上标注的手机号与本人一致,对以“刘x”的名义举报被告出售假酒的缘由作出客观、符合常理的陈述和解释,被告张某出售假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判决被告赔偿刘某人民币2.5万元。

实物与样品不一致 打官司退货款被支持

关先生家住合肥市区某小区,拿到新房后,关先生打算在装修时,安装地暖。几经挑选,关先生在王某经营的木地板店,选中了背板呈网状结构、卡槽处均匀散布有孔的某品牌楠竹地板。随即,关先生支付了王某200元定金,王某当场将该楠竹地板实物样品交付给关先生。

此后不久,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单,王某如期将45箱地板送至双方约定地点,关先生清点数量无误后,支付了剩余货款。然而,在安装地板的过程中,关先生发现安装的地板侧面卡槽处无孔,这与王某此前提供的样品并不一致,于是,要求停止铺装,并要求王某按照样品供货或退货。但王某以生产厂家工艺改变、样品不再生产为由拒绝换货和退货。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先生将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退货并退还货款18250元,赔偿交通费300元、误工损失2000元。在庭审中,王某拒绝退货退款,并说明了理由,称一是自己虽然提供样品,但是与关先生没有约定供货以样品为准,双方也未依照法律规定对样品进行封存,故不构成凭样品买卖合同关系;二是竹地板已经经过关先生验货,且安装前也征得关先生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先生要求更换货物被拒后,请求王某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请求被告赔偿交通费300元、误工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判决王某退还货款18250元。

网购保健茶喝腹泄 商家虚假宣传赔3倍

2015年12月25日,李先生在网上一家保健品店购买了几盒保健茶,货款总计3790元,店家开具了销售出库单及发票。

李先生在收到货后,当晚携带一盒保健盒去看望朋友陈某的父母。但2016年1月5日早上,陈某电话告诉李先生,他的母亲服用保健茶之后,连续三四天严重腹泻,怀疑是产品有问题,这让李先生十分尴尬。

随后,李先生立即联系了保健品店的客服,该公司于1小时后致电李先生,并以邮件方式发送了保健茶资料,李先生第一时间转发给了陈某。陈某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回复李先生,称其所购产品宣传的“调节血糖、血压、血脂的功效”属于违规虚假宣传,这款茶只是普通食品,并非保健品,不具备上述功效,当前的确有很多不法商家打着降血糖的口号欺诈消费者。

随后,李先生查询获悉,自己购买的茶既不是药品也不是取得健字号的保健品,只是普通食品,商家宣传的“调节血糖、血压、血脂”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己构成欺诈。

于是,李先生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商家退回本次交易货款3790元,并对自己赔偿11370元。

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供的发票能够证实其通过网络商店购买了保健茶,双方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在网络上对涉案茶叶的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系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为欺诈行为。现李先生主张退还货款379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根据法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综上,判决商家返还李先生购物款3790元,并按购物款的三倍赔偿原告李先生损失11370元。

当消费者在网购中出现纠纷时,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与商家进行协商。当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时,最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就是及时与商家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协商处理,达成和解。

向网购平台投诉。当商家怠于处理网购问题时,可以联系网购平台的客服向其投诉维权,要求其介入处理。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信件、网络、亲自到访等方式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钱进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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